新修訂的《老年法》擬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並特彆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民政部有關官員表示,“以後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訴諸法律,以前這種訴訟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現在法院要立案審理”。


此規定當然是針對目前我國1.67億老人中,有一半過着“空巢”生活,子女看望父母的次數越來越少的的現狀而提出的。但是筆者認爲倡導子女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常回家看看“無可厚非,但是將其作爲硬性規定立法不可取。


此規定大體還是源於所謂的孝道和中國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中國古代所說的“百善孝爲先”、“人之行,莫大於孝”等等,都強調“孝”是一切道德的根本,認爲“孝”在維護人倫關係中具有極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甚至有“父子相隱”的規定。統治者強調孝道事實上也是爲了利於其統治的需要,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終歸結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這些在中國沿襲了幾千年的思想在人治社會是相當重要的。隨着經濟文化的發展、法制的不斷進步,規範、制約人們的行爲法則也在不斷地明確、健全和細化,當年最爲人推崇的東西也可以被認定爲非法,最爲簡單的“父子相隱”,父爲子隱、子爲父隱在今天有可能會以包庇論罪。但是法律對於行爲的控制是有限的,幾千年思想文化對人們的影響卻遠不是法條所能夠完全掌控的,而屬於倫理情常的東西也並不是法律所應該以及能夠規定的。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父母之於子女,不單純是一種親子關係,更重要的是撫養、教育之恩情,而子女基於此而對父母懷有感恩、孝敬父母是理所當然的,這“孝”是一種從人類的天性中所產生的至高無上的情感,這種情感轉變成一種純潔崇高的道德信念,我們可以爲之頌揚,但是通過立法對這種情感的東西加以規定和限制卻不具有任何的可行性的。


我國目前立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當某些子女不盡義務時可以訴諸法律要求給付生活費等,這些是可以通過數字進行量化的,也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但是對於精神層面的贍養如何去操作和執行呢?《老年法》擬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那麼這種忽視、孤立的標準如何去界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那麼經常的概念是什麼?或許以後會出臺相關的解釋去規定每月或者每年幾次爲“經常”?就算法院可以支持老人的訴請規定子女探望的次數,且不說這些探望是否具有可以實現的條件,就算實現了,那麼被強迫的探望還具有老人渴求的探望的意義嗎?


目前數據顯示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並且老人中有一半過着“空巢”生活。對於有社會保障的城市老人來說,他們有條件和精力去要求子女給予其精神上的探望贍養。然而對於我國絕大多數的沒有養老和醫療、沒有任何收入的老人來說,恐怕物質上的贍養是更爲重要的!


而對於農村的“空巢”老人來講,他們的子女無非就幾種情況,一種是通過學習考試進城市,他們面臨着如何在城市立足、購房置業、子女教育等問題,生活和工作壓力雖然大,但是相對來講工作和收入穩定一些,可以給父母足夠的生活費用,但是固定的假期如何達成老人常回家看看的願望?一種是沒有技能只能靠提供勞務來掙取生活費用,好一點的可以將子女帶在身邊,有的甚至無法照顧子女還要老人來幫助他們,即便他們想回,恐怕也要好好思量一下回家的經濟成本吧!當然也有一些人是有時間和金錢的,但是這樣的人恐怕只是少數而不能成爲主流吧。


古有“守孝三年”之禮。 林語堂撰寫《蘇東坡傳》,記載了東坡先生在人生中兩次因爲雙親的故去,辭去朝廷的委任在家服孝三年事蹟。筆者在2004年1月份曾在某地 農村見過一個父親去世後三年不出門不務農呆在家裏的人,人們都說他孝順,而我卻說他曲解了古人的意思,也不是其父母所要的孝道。《弟子規》中有“喪三年,常悲咽,居處變,酒肉絕”,大義是說父母去世之後要守孝三年,期間要常常追思感懷父母教養的恩德。自己的起居生活必須調整改編,不能貪圖享受,應該戒絕酒肉。這裏強調和注重的也是一種情感,儘管情感外化強調一些行爲,但這也只是一種規勸的行爲,就僅此一例而言,也是無法在現行的社會所能實施和執行的東西。而事實上只要內心存有情感也並不一定要有特定的形式。同樣規定了形式而無情感,那麼出是形同虛設的。


因此將情感的東西加以立法沒有任何的必要和可行性。倡導子女注重與父母的情感溝通與交流無疑是好的,但不能通過立法來強制,強制後的情感也是變味的。


真正要解決老齡化所帶來的“空巢”老人問題,國家應當增加對養老問題的投入,儘快建立統一、規範、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使老人們能夠 “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爲、老有所樂”,使每一位老人都能過上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比規定“常回家看看”成爲法律義務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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