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非腫瘤專科醫院,確實存在着化療方案選擇不準、化療時間長短不一的現象。結果是錯過了治療良機,浪費了大量金錢還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那麼,到底應該做多少週期化療爲合適呢?這要根據病種、病期、病人的一般狀況等因素決定。對一般情況較好的乳腺癌、睾丸癌、肺癌及軟組織惡性腫瘤,當手術已切除原發竈,臨牀檢查未發現遠處轉移者,爲消滅體內“微小轉移竈”,多數學者認爲正規、足量6週期化療足以殺死體內敏感癌細胞,剩餘的耐藥癌細胞即便延長數週期也很難奏效,且化療的副作用逐漸增加,因此進行4~6週期的化療就可以了。即使增加劑量、延長時間,恐怕也是增加的毒性大於增加的療效,徒增痛苦和經濟負擔。
某些細胞增殖快的腫瘤,如某些高度惡性淋巴瘤、小細胞肺癌、睾丸精原細胞瘤、絨癌等,腫瘤生長迅速、對藥物較敏感、容易被化療“徹底摧毀”。合適的化療週期是腫瘤完全消失後,再做1~2週期的鞏固治療。比如說,化療4週期腫塊消失,再加2週期,即總數爲6週期。開始治療就要“除惡務盡”,若中途停止,使其捲土重來,往往會誘發腫瘤抗藥,再難徹底控制。因此,治療原則應是不治則已,治則必足。 但是,決不主張無限制地延長化療時間,過度治療有百害無一利。
通過長時間、大量病例總結,人們大致找出一些規律,如肺癌術後可進行4~6個週期化療,卵巢癌需進行十幾個週期的化療。但這並非一成不變的,如果患者體質較差,則需適當縮短時間、減少用藥。若腫瘤具有高危險因素,如惡性程度高、臨牀分期晚、腫瘤生長快等,則需追加更多的化療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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