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常回家看看”的技術壁壘


自從某年春晚唱紅了一首《常回家看看》,凡進入臘月,這句話就不免總被人提起。1月5日有媒體報道,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稱,在新修訂的老年法在社會保障裏將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意味着,“常回家看看”將成爲法律條文。


這也同時意味着,道德層面的“孝親”被抽離成一個冷冰冰的法律概念。既然就要成爲法律條文,那麼守法良民們就很困惑,“經常”指的是多長?民政部巡視員說“具體細節不可能規定得很清楚”。於是問題就來了,規定得不清楚的條文讓我們怎麼執行?誰來判定有罪無罪?如果有罪,該怎麼處罰?這裏面有不少技術壁壘。


不少國有企業規定的已婚職工探親制度是4年一次,未婚的1年一次。員工父母假如不接受這個概念,那身爲子女者,可真成了忠孝不能兩全。更不用說在常見的勞模、英雄報道中,最爲經典的表現事蹟之一,就是“某某某已經多少多少月沒有見過在家鄉的老母親/父親”。所以真到了立老年法的時候,是不是要對英模“法外開恩”,這個得好好研討。此爲壁壘之一也。


壁壘之二很現實。在年假、探親假、正常節假日休息都難以保證的情況下,讓遠在千山萬水外工作的兒女“常回家看看”,頗有些站着說話不腰疼的意思。打破這個壁壘,民政部很該和地方政府、住建部、房產商們溝通溝通。或者保休假權,或者降低房價。


壁壘之三比較有時效性。春運臨近,最是“常回家看看”的應景時節。回家必備的火車票請問民政部能給解決嗎?而且,在“被高鐵”時代,鐵路部門紛紛推出“豪華軟臥”這種低運力的媚錢之作,平民子女如果連票都買不起、買不到,憑什麼指責他們沒孝心,不回家?


總之,盡孝心也是需要物質基礎的。常回家看看,您先讓我們回得起、回得了家才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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